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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曾益民与吴俊、张诵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益民,吴俊,张诵连,吴小雄,曾泽忠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815号原告:曾益民,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吴俊,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张诵连,女,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犹县。第三人:吴小雄,女,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犹县。第三人:曾泽忠,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原告曾益民与被告吴俊、张诵连、第三人吴小雄、曾泽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曾益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好彼此之间的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曾益民负担。审 判 员  李鉴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