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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其林与信阳巨然美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林,信阳巨然美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558号原告刘其林,女,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厚娟,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巨然美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茹,公司经理。住所地:信阳市楚王城三组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林诉被告信阳巨然美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其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其林负担。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月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