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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6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官春与陈方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官春,陈方德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641号之二原告:林官春。被告:陈方德。上列原、被告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本院的(2017)鲁0724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告未按调解书自愿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划拨被告银行存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陈方德银行存款24000元至临朐县人民法院。注:单位名称:临朐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朐西坦分理处帐号:15×××98审判员  尹洪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广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