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6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官春与陈方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官春,陈方德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641号之二原告:林官春。被告:陈方德。上列原、被告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本院的(2017)鲁0724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告未按调解书自愿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划拨被告银行存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陈方德银行存款24000元至临朐县人民法院。注:单位名称:临朐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朐西坦分理处帐号:15×××98审判员 尹洪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广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