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督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梁松对赵文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松,赵文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督218号支付令申请人:梁松,男,1971年6月8日生,住辽宁省庄河市五一小区。被申请人:赵文光,男,1973年3月14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梁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3年,申请人梁松与被申请人赵文光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赵文光称能为梁松在吉化办理中石油入网,赵文光为此向梁松收取相关费用人民币220,000.00元。2016年初,梁松发现办理中石油入网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故要求赵文光返还人民币220,000.00元及占用资金近三年给梁松造成的相关损失。赵文光同意偿还此款,但称暂时无款可付。为此,赵文光于2016年4月1日向梁松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确认欠梁松人民币27,000.00元,包括本金220,000.00元及经济损失50,0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31日前还清,但至今分文未付。申请人现向我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9,368.33元,共计欠款人民币289,368.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文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梁松人民币289,368.33元。申请费人民币1,88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