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同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同安,汪春景,邢树志,王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同安,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汪春景,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被执行人邢树志,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被执行人王桂海,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581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季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