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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佰航与李金涛、李助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佰航,李金涛,李助涛,李学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985号原告徐佰航,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金涛,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助涛,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生,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佰航与被告李金涛、李助涛、李学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管宏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