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佰航与李金涛、李助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佰航,李金涛,李助涛,李学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985号原告徐佰航,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金涛,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助涛,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生,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佰航与被告李金涛、李助涛、李学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管宏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