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雷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雷刚,周蕾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33号申请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雷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刚,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郫都区。被执行人:周蕾蕾,女,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郫都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雷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7)川成蜀证内民字第5875号公证债权文书、(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455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899513元及利息和公证费2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2016年6月14日,德阳市恒合云端置业有限公司变名为德阳市恒合云端科技有限公司。在德阳市恒合云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中江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5】第X号,面积56760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德阳市恒合云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中江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15】第X号,面积56760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彭 玉 莲审判员 刘 昌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胥维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