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刘桂华与李德春、郝桂珍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华,李德春,郝桂珍,王毅,李英铭,李尔,大连华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华,女,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李德春,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郝桂珍,女,194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王毅,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李英铭,男,200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李尔,女,201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华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成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桂华与被执行人李德春、郝桂珍、王毅、李英铭、李尔、大连华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02执2126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谢丽艳审判员曲长江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高毅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