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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启刚与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启刚,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918号原告闫启刚,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黄辛庄东里14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伟,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启刚诉被告北京安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启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启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