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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艳申请谭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谭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坪上镇胜利村。被执行人谭细军,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龙塘镇七宝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谭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谭细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艳借款112000元,并以1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2015年10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申请执行费1599.05元。但被执行人谭细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细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谭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毅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