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永昌锌材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国市永昌锌材有限公司、高凡、翟秋萍、宁国富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国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永昌锌材有限公司、高凡、翟秋萍、宁国富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民初420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00000元及利息21932.58元,和债权费用21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国市永昌锌材有限公司、高凡、翟秋萍、宁国富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民初4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