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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异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商道互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商道互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异221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周卫珍,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委托代理人:夏文峻,四川元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北京商道互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村山口1号院5号楼116-30。法定代表人:孙荣。被执行人: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院*号楼*层715。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商道互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楼2层-268室。法定代表人:张善军。本院在执行周卫珍与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17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执85号]过程中,周卫珍向本院提出追加北京商道互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道互联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来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阎军、审判员范红萍参加的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申请追加人周卫珍的代理人夏文峻律师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周卫珍述称:申请追加商道互联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依据生效裁决书周卫珍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被执行人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工商档案显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商道互联公司,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规定,由此可以判断商道互联公司是被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此外,商道互联公司是从被执行人中投信和公司处受让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份额的当时签订的《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后附)第五条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协议已在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备案。综上,在二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对申请人债权的情况下,为保证申请人利益,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裁定追加商道互联公司为被执行人。为支持其主张,周卫珍向本院提交了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工商档案材料。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1417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周卫珍返还投资款300万元;(二)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周卫珍支付剩余收益32.5万元,并向周卫珍支付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起至上述本金全部实际返还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三)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周卫珍支付律师费共计26356元;(四)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前述(一)、(二)、(三)项裁决中所确立的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仲裁费52033.24元(已由周卫珍全部预交),全部由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裁决生效后,因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周卫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裁定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1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另查: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3年11月12日,合伙人为北京悦水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悦水名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出资5万元,各占出资比例的50%。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悦水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小青。2013年12月2日,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由北京悦水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认缴实缴出资额均为5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50%。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小青。2015年4月27日,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由北京悦水名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商道互联公司、庞震,各认缴出资5万元,缴付出资期限为2025年4月26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商道互联公司,委派代表:王小青。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第五条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自然人投资者(股东、主办单位、合伙人)名录中载明商道互联公司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商道互联公司是否系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二、商道互联公司是否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商道互联公司是否应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一、关于商道互联公司是否系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商道互联公司系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认定商道互联公司系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二、商道互联公司是否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商道互联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入伙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中亦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在合伙人名录中亦载明商道互联公司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故申请追加人周卫珍关于商道互联公司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三、商道互联公司是否应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投信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相关债务,周卫珍申请追加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商道互联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申请追加人周卫珍申请追加商道互联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北京商道互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17号裁决书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北京商道互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17号裁决书确定的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周卫珍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马来客审 判 员 阎 军审 判 员 范红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慧若书 记 员 王新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