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082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仁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仁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082号原告: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石狮路与崇明西路英伦印象小区。渤定代表人:华宪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仁跃,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仁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句容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