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新华与夏华锋、张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华,夏华锋,张保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597号原告:张新华,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夏华锋,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南县。被告:张保全,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原告张新华与二被告夏华锋、张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新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华自愿撤回对二被告夏华锋、张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华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张新华负担。审判员  邓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