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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于忠勇、姜辉、姜宝强、李洪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忠勇,姜辉,姜宝强,李洪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24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忠勇。被告:姜辉。被告:姜宝强。被告:李洪钟。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于忠勇、姜辉、姜宝强、李洪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