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于忠勇、姜辉、姜宝强、李洪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忠勇,姜辉,姜宝强,李洪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24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忠勇。被告:姜辉。被告:姜宝强。被告:李洪钟。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于忠勇、姜辉、姜宝强、李洪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