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9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龙海与被告李清明、西安兴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海,李清明,西安兴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584号原告王龙海,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群,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浩林,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明,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兴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3号云峰大厦1号楼A座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52346966C。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蔺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702099575。法定代表人褚长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海与被告李清明、西安兴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海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977.5元,其余2977.5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