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包雨鑫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包雨鑫,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支公司。住所:昆明市黄公东街3号。负责人:刘燕,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80号。负责人:聂文亮,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宗睿,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丽敏、鲍宏飞,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监察部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雨鑫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雨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5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187.5元由原告包雨鑫负担。审 判 长 罗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建琳人民陪审员 郝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