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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明中与罗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中,罗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957号原告:高明中,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罗强,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高明中与被告罗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高明中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已赔礼道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明中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明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高明中负担。审 判 员 肖再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万有波书 记 员 宋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