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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詹必魁与裴宏涛、李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必魁,裴宏涛,李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詹必魁,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务工,住团风县,被执行人:裴宏涛,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晓龙,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必魁与被执行人裴宏涛、李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詹必魁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381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管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