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詹必魁与裴宏涛、李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必魁,裴宏涛,李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詹必魁,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务工,住团风县,被执行人:裴宏涛,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晓龙,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必魁与被执行人裴宏涛、李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詹必魁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381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管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