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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6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程赐胜、凤阳县凯达运输队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程赐胜,凤阳县凯达运输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236号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路***号。法定代表人:戴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程赐胜,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被告:凤阳县凯达运输队。经营场所: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环路。经营者:郑开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城西路***号金航大厦*楼。主要负责人:袁华。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赐胜、凤阳县凯达运输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晓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