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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丽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丽娇,黄安进,张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丽娇被执行人黄安进被执行人张建龙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丽娇、黄安进、张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04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以(2017)桂0304执1232号案件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所有标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304执123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