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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潘晓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晓霞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426号原告: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96号附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68858602L。法定代表人:谢燃,总经理。被告:潘晓霞,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潘晓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嘉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涂 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周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