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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尚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尚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491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林州市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乃志,男,1963年3月17日生。被告宋尚显,男,1981年12月27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尚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