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刚与被告王利波、赵宝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王利波,赵宝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初3681号 原告:杨志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波,男。 被告:赵宝琴,女。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净,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志刚与被告王利波、赵宝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志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志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杨志刚负担。 审判员 雷小亭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薄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