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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冬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冬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87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冬冬,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来厦暂住湖里区。2017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冬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萍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宋冬冬酒后无证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台湾街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宋冬冬血样酒精浓度为175.61mg/100ml,系醉酒驾车。被告人宋冬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冬冬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作案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冬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冬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毛怡人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