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佟宝军与李春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宝军,李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佟宝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李春锋,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佟宝军与被执行人李春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经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