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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启巍、罗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启巍,罗福林,李祥莲,杨志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湖南关山美印有限公司,叶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湖南君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彭军辉,贺新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监2号原审原告:罗启巍,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审原告:罗福林,男,193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审原告:李祥莲,女,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审被告:杨志红,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凝香华都)17、18栋107-109,207-209号。负责人王长博,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湖南关山美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镇关山社区11组。法定代表人裴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叶超,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东沩路6号。负责人余小祥,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湖南君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学庵社区大玺门4栋B单元304号。法定代表人彭军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彭军辉,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原审被告:贺新明,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审原告罗启巍、罗福林、李祥莲与原审被告杨志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湖南关山美印有限公司、叶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湖南君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彭军辉、贺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5)宁未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清香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欧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凤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