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成龙与被告相财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龙,相财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700号原告吴成龙,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粮农。被告相财昌,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龙诉被告相财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吴成龙承担。审判员 保积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殿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