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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成龙与被告相财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龙,相财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700号原告吴成龙,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粮农。被告相财昌,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龙诉被告相财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吴成龙承担。审判员  保积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殿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