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6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陈修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陈修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6169号原告: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68-70号。法定代表人:齐界。被告:陈修清,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修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平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