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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国富、张丽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富,张丽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富,男,汉族,1947年7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上诉人赵国富因与被上诉人张丽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国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方丽平审判员  许卫卫审判员  明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