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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8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474号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满春家园1组团9幢15号。法定代表人:施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建华,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薛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