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志平与被执行人上海凯尔达散热器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上海凯尔达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多伦淖尔镇多伦大街居民。被执行人上海凯尔达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通路588号。法定代表人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许某某与上海凯尔达散热器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佣金332313.36元。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凯尔达散热器有限公司邮递送达了(2017)陕0632执12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90元、申请执行费48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凯尔达散热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山阳路支行有存款,2017年7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凯尔达散热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787.36元。2017年8月23日申请人已领取332313.36元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