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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海桥与邹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桥,邹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958号原告:郭海桥,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邹剑,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原告郭海桥与被告邹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郭海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海桥负担。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召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