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海桥与邹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桥,邹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958号原告:郭海桥,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邹剑,男,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原告郭海桥与被告邹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郭海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海桥负担。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召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