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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1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俊明、刘铁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俊明,刘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陶俊明,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铁玲,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俊明、刘铁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陶俊明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罗马假日2幢E号房产一套。2017年8月4日,买受人施俊以96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陶俊明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罗马假日2幢E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施俊所有。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罗马假日2幢E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施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施俊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