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欣刘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欣,刘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680号原告:齐欣,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文化路翠湖名苑*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财,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讷河市万隆商业大厦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邮政综合家属楼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讷河市万隆商业大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齐欣与被告刘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齐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欣负担。审判长 李丽红审判员 唐 敏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