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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欣刘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欣,刘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680号原告:齐欣,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文化路翠湖名苑*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财,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讷河市万隆商业大厦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邮政综合家属楼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讷河市万隆商业大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齐欣与被告刘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齐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欣负担。审判长  李丽红审判员  唐 敏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