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5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5084号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35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杨乃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菁,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峰,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艺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