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指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蜀、涂冬梅、王新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决 定 书(2017)川01执指字第867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关于朱杰、XX申请执行曾蜀、涂冬梅、王新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川01执2192号,执行依据为:(2014)成民初字第0285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11647999.2元。为便于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该案指定你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附:(2017)川01执2192号执行卷宗材料联系人及电话:执行局XX028-88612179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