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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素艳与刘士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艳,刘士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5293号原告:王素艳,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士发,男,5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素艳诉被告刘士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因被告刘士发已还清借款,原告王素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素艳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