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施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2402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鹏,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居住地图们市。被告人施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刑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6月2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施鹏酒后驾驶吉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图们市锦水街沈铁锦苑小区前道路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施鹏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39.0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图们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情况、情况说明、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及检测单、刑事摄影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施鹏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鹏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施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施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朴 镒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