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海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907号原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海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桂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