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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福、余姚朗霞裘皮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福,余姚朗霞裘皮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福,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余姚朗霞裘皮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健康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9303928-9。法定代表人:林益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建福与被执行人余姚朗霞裘皮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劳仲案子[2016]第658号仲裁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60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