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必祥与方培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必祥,方培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719号原告:杨必祥,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方培春,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林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必祥与被告方培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必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4元,减半收取1827元,由原告杨必祥负担。审 判 员 郑国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舒 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