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陆美笔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陆美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661号原告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小金8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良全。委托代理人严玉婷,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美笔,女,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美笔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起诉后才发现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柏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凌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