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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与曹跃新、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曹跃新,周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809号原告:王建,1978年6月11日,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曹跃新,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现住婺城区。被告:周丹,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现住婺城区。原告王建诉被告曹跃新、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负担。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