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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爱敏与李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敏,李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529号原告:张爱敏,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孝生,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爱敏与被告李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爱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爱敏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