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涛与王兴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涛,王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田涛,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无业。被执行人王兴军,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无业,住该县,现住张掖市。申请执行人田涛与被执行人王兴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兴军偿还申请人田涛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545元。申请执行人田涛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2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