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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涛与王兴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涛,王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田涛,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无业。被执行人王兴军,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无业,住该县,现住张掖市。申请执行人田涛与被执行人王兴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兴军偿还申请人田涛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545元。申请执行人田涛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20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