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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军与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学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24号原告:王军,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永福西路1号永福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施学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施学章,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天长市司法局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员  皮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