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军与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学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24号原告:王军,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相农,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永福西路1号永福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施学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施学章,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天长市司法局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员 皮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