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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志坚、金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坚,金明,曹明,汪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365号申请人王志坚,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金明,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曹明,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系被执行人金明之妻。被执行人汪德生,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明、曹明、汪德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1000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待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瑞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周 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