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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强某与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2545号原告:强某,男。被告:朱某,男。原告强某与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和煤款10000元、三年利息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前半年,原告给被告砖厂供煤,被告因经济紧张又向原告借款,。2016年8月11日,双方经算账,被告打了借原告款和欠原告煤款共15000元的条据;2017年3月4日,被告清偿原告5000元,剩余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被告朱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之妻要款时百般漫骂、侮辱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借和欠原告的10000元于2017年底还清。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借和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及时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清偿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没有约定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亦没有提起反诉,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与本案无涉。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强某借款和煤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