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姿伊与刘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姿伊,刘鸿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759号原告:陈姿伊,女,1982年10月13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被告:刘鸿伟,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原告陈姿伊与被告刘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姿伊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审判长 吴昌俊审判员 吴光福审判员 韦绍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州 关注公众号“”